核心内容:父亲代理儿子卖房是否可以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法定条件是什么?下面,承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有关表见代理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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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介绍
二、律师分析
正文:
【案情介绍】
2009年11月12日,钱某以其儿子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的名义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钱某某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处私人房地产一处卖给王某,该协议书约定:1、房地产转卖后其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归王某所有,并约定于2010年5月10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购房款总价为130万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购房款;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协议书后附有钱某、钱某某及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在协议签订过程中,钱某出示了房屋的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购房发票、公共维修基金缴纳凭证等资料,并带领王某实地查看了房屋。后因钱某某一直在香港,虽然房屋由王某占有使用,但并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2011年2月,钱某某回到北京后,以其父亲钱某及王某为被告,要求确认其父亲钱某擅自处分房屋的行为无效。
在庭审过程中,钱某某承认其一直在香港工作,其认可房屋由父亲钱某照管使用的事实,但否认授权钱某出售该房屋。王某当庭出示了一份由钱某出具给他的钱某某从香港发回的授权委托书传真件,但钱某和钱某某当庭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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