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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彩礼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返还彩礼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婚姻本该是一件单纯而开心的事情,但是或出于一些繁文缛节,或有一方别有用心,当婚姻进入最后冲刺阶段时,往往最容易出问题。彩礼是我国的婚姻习俗的一大特色,金额一般都不小,一旦涉及返还,非常难判断。那么,返还彩礼的司法解释有哪些,承业网的编辑就来为大家娓娓道来。

一、返还彩礼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彩礼的认定

具体而言,认定男方婚前给付财物是否属于彩礼范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一)该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

有给付彩礼的习俗,是认定彩礼的前提。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财物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例如,一方按当地风俗,通过媒人等中间人给付另一方的财物,一般应认定为“按习俗给付彩礼”。对此,主张要求返还彩礼一方,应首先举证证明,其给付的财物应为按当地结婚习俗而为给付。

(二)给付时的直接目的是否为缔结婚姻。

社会生活中,男方婚前给付女方财物的情形比较普遍,但就其给付财物时的直接目的而言,则大有不同。有的男方给付女方财物的目的是为确立恋爱关系;有的男方给付女方财物的目的是为维持恋爱关系、增进感情;有的男方给付女方财物的目的则仅仅为与女方发生**情等等。显然,上述情形中,男方给付时均不是以结婚为给付财物的直接目的,也不是基于当地结婚习俗所为给付。因此,如果男方给付财物时的直接目的与婚姻无关,则不应认定为彩礼。

(三)给付财物的价值大小。

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包括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如果男方婚前给付的仅是数额较小的“见面礼”、“过节礼”,或者价值较小的饰物、衣物等,一般均不宜认定为彩礼。至于应当达到多大的数额或者多高的价值,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当地的经济状况、尤其是男方自身经济条件酌情确定。

有关彩礼该不该还的问题,有点类似“家务事”的感觉,情形非常复杂,外人开来说不清道不明,也很难去判定该不该还。返还彩礼的司法解释已在上文中列举,比较详细,大家如有牵扯相关问题,可以对照情况,进行考量。文末,承业网的编辑也要呼吁备婚的人们婚前审慎,结婚不是一头热的事情,而是牵扯到多个家庭的大事,必须事前考虑清楚,临事保持克制,遇到矛盾多做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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